區域中心(R.C.)EB 5計畫:

美國政府於1993年經由國會立法通過在EB 5移民法規中特別設立一項 “區域中心”
Regional Center 簡稱 R.C.。意旨在美國境内特別規劃核准的特定地區(該區域的失業率比全國平均高1.5倍) 成立實體組織或代理機構,藉由EB-5區域中心(R.C.)的經濟開發計畫帶動該區域經濟成長,創造就業機會。

區域中心成立前均經由美國移民局預審R.C.整體商業計畫書,核准通過方能成立。

申請EB 5 的資格條件寬鬆,沒有年齡上限、無學歷、語文、商業背景..等要求

主要符合資格條件,即能證明投資的金額是合法的來源所得即可。

申請優勢: EB 5-區域中心(R.C.)計畫

  • 區域中心投資金額為80萬美金起,投資期滿可選擇”退回或轉股權”。
  • 投資人無須承擔專案經營管理、損益風險、無語言專長條件、無居住地限制。
  • 能創造10個直接或間接就業機會,採用經政府批准認可的經濟預測就業模式 (直接、間接、引入合併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