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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齡前出國之役男入出國規定
 

一、適用對象:役齡前出國,於19歲之年12月31日前已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 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國,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2個月。停留期限屆滿,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開具之假期期間 證明,申請延期出國,最長不得逾2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二)就讀最高年齡,大學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二、適用釋例:
(一)「役齡前」:指18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
(二)原處理原則規定18歲以前出國,18歲12月31日以前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專科或大學都可以返國再出國,87年6月26日修正役男出國處理辦法:規定18歲以前出國,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才符合規定,未就讀大學學位者,不再適用放寬規定。
(三)學歷學校其所修習之學歷課程比照國內教育體制,且其修業年限必須逾1年以上。
(四)第1次回國時,在學證明要請學校寫明就讀之課程、修習之學位。
(五)如果學校假期超過2個月,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請學校寫明開學日期),申請延期出國,在國內停留期間最長自入國之翌日起4個月。
(六)在學證明要在返國前3個月內由就讀學校開具,並翻譯成中文,中外文本都要送到我國駐當地館處驗證。
(七)政府開放役男出國旅遊,並非開放役男出國讀書,所以19歲以後出國的,都不能適用小留學生返國申請再出國的規定。
(八)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學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國,護照末頁要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無特殊原因,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如果在15歲之年12月 31日以前出國,接近役齡期間(16歲當年1月1日起至18歲時12月31日止)返國,每年累計居住未逾6個月,在國外已住滿4年,準備拿外國永久居留權 (綠卡)的話,屆役齡(19歲當年1月1日)時,請憑僑居證明,護照先辦妥僑居身分加簽後再回國。

三、役齡前在國外就學役男使用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國須知
(一)在學證明未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需檢附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經外館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限單次使用),送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收繳。
(二)在學證明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除檢附經外館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於就學期間內可多次使用),需另檢附同1學校之下列文件之1(均不必再驗證):

1、上學期成績單。(學期結束返國前之前1學期,而非甫結束之學期)。
2、尚未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繳費通知單。(指尚未開學且正要開學的那1學期)。
3、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當(下)學期(年)繳費通知單及匯款單。
4、回國前確曾在同1學校就學之證明。(例如:學分證明、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由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新的學生簽證)

四、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16歲之年12月31 日前赴大陸地區,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國,應檢附 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準用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男子申請再出國相關規定。(役男於屆滿16歲之年12月31日起至年滿19歲之年 12月31日止3年期間,曾返臺連續停留時間逾2個月,或父或母曾返臺連續停留時間逾2個月者,視為不符合前項在大陸地區與父母共同居住之規定。)

五、年滿16歲之年1月1日至年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接近役齡男子返國,於年滿18歲12月31日以前出國,因未屆役齡,不需申請許可(以今年為民國98年為例,80年以後出生者,今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就不受限制)。

六、在國外的小留學生可先將在學證明等相關資料利用時間先行傳真入出國及移民署,俟國內上班時間再以電話專線聯繫。倘告知符合規定後,再將文件送轄區我駐外館處驗證,以節省信件往返時間及減少返國後無法再出國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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