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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問題 Q&A
 

入出境與役政篇\內政部有關「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就學』」解釋令
說明:
有 關「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所稱「就學」,不限定就讀正式學 歷學校(包括就讀語言班等),惟依規定返國停留再出境時,仍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辦理,即必須符合二十四歲以前就讀大學修習學士學位,二 十七歲以前修習碩士學位,三十歲以前修習博士學位,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 延就學最高年齡,惟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之規定。

入出境與役政篇\內政部函釋「為配合政府僑教政策,凡具僑民身分之役男,經依規定輔導回國就學者,其在就讀國立僑生大學先修班期間,得不計算其在台居住時間。」
說明:
僑 大先修班為配合政府僑教政策,其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專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之華僑學生,輔導其升學為宗旨,以實施大學預備教育」;查該班係目前國內惟一具 大學先修功能之學校,有其特殊性;現在僑生人數一仟二百餘人,均須經入學考試或推錄取後入學,並配合大學分類組授課,修業一或二年後,其結業成績達規定標 準者,經海外聯招會分發各大學校院就讀,其學制與國內各大學先修制度之性質迥異,為避免未來可能對政府僑教政策之推展造成影響,爰同意渠等在就讀國立僑生 大學先修班期間,得不計算其在台居住時間。

入出境與役政篇\役齡前在國外就學役男使用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國須知
說明:
一、在學證明未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須檢附入國之日起算前三個月內,經外館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限單次使用),送由入出境管理局收繳。
二、在學證明已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除檢附經外館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於就學期間內可多次使用),須另檢附同一學校之下列文件之一(均不必再驗證):
(一)上學期成績單。(指學期結束返國時之前一學期,而非甫結束之學期)。
(二)尚未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繳費通知單。(指尚未開學,且正要開學的那一學期)。
(三)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當(下)學期(年)繳費通知單及匯款單。
(四)回國前確曾在同一學校就學之證明。(如學分證明、入國之日起算前三個月內由就讀學校開立之在學證
明、新的學生簽證)
三、第二點文件,均收繳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入出境與役政篇\有關在國外就學之役男,可否於國外辦理換發護照
說明:
一、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男子於役齡前出境,在其年滿十八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換發護
照 者,效期以三年為限;在其年滿十九歲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申請換發護照者,其效期最長至申請人屆滿二十一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年滿十 九歲當年之一月一日以後,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就學規定者,經驗明其在學證明後,得逐次換發三年效期之護照。
二、另依役男出境處 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 歲,博士班至三十歲,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 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三、有關在國外之役男可否在該國就學並辦理換發護照事宜,請該等申請人依上揭規定備 妥相關證明文件後,分別向我駐外館處提出申請。倘申請人不符換照規定,駐處可依同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發給六個月效期之護照,以供持憑返國。至駐 外館處之電話、地址、相關法令請逕上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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